我院高文远教授赴山西农业大学开展学术交流
132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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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科研经费,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更多优质科技成果支持高质量发展和共同繁荣示范区建设。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成本预算按照设备成本、业务成本、人工成本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报送和要求。 (责任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省科技厅和其他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查时同步进行预算审查。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
(二)下放预算调整权限。 设备费预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控制设备特别是大型科学仪器的采购,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发、专用仪器设备租赁、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避免重复采购。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扩大基金合同制度试点。 在省“杰出青年”项目资金承包制试点的基础上,在人才和基础研究科研项目、省科技研究发展项目试点等方面进一步推行资金承包制同时推行合同制。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完善科研项目资助机制
(一)制定合理的资金配置方案。 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分配方案,有效保障科研活动的需要。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
(二)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以在部门预算批准前预拨科研经费。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牵头人的意见,及时向项目参与单位拨付资金; 同时,在落实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单位科研经费内部分配流程。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项目承担单位)
(三)完善结余资金留存处理。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剩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留用,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一)提高间接费用比重。 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分摊,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部分间接费用500万元以下的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比例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超过20%; 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至不超过60%。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妥善处理间接费用分摊与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项目承担单位)
(二)稳步推进科研经费和奖励资金退出改革。 省级科研院所可以提取不超过20%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作为单位科研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并予以公布。 (责任单位:省科研院所)
(三)扩大劳务费用支出范围。 单位为项目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用科目。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四、创新科研经费和支持方式
(一)继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 围绕全省“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技创新高地,重点支持科技创新主力军建设,开展基础公共领域研发福利、关键核心和“卡脖子”技术,打造杭州西部科技创新走廊。 、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创新平台。 “十四五”期间,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深化多元化投资机制。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产业资金和财政资金的作用,大力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我省全社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主力军建设。 积极探索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三)开展支持顶尖科学家试点。 选拔世界顶尖顶尖科学家,赋予科学家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的经费配置权、更大的资源配置权,并对顶尖科学家及其团队进行绩效评估。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项目承担单位)
(四)创新科研项目经费支持方式。 围绕我省重点战略领域,全面推行“揭榜负责”和“跑马制”项目组织方式。 其中:对于突发性突发事件、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高、优势单位相对集中的重大科研任务,可以采用直接委托制或择优竞争制组织实施; 对于突发突发事件、失败风险较高、行业竞争充分、优势不突出的单位,可以采取“奖励制度”组织实施; 对“卡壳”战略产品或制约产业发展、企业难以自行解决的行业关键技术,可试行“链主”企业联合投资制度。 由“链主”企业与政府共同出资,由企业设定专题、全球上榜、选拔管理者、考察上榜、推广企业应用; 前瞻性、引领性、颠覆性科技创新项目提前获得同行认可,为尽职评估和科技立项提供资金支持。 当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前期项目资金将按市场价格转换为股权等投资权利,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
五、支持科研机构创新发展
(一)扩大高等院校薪酬分配自主权。 省属高校和省级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内部分配制度,原则上向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倾斜。 (责任单位:省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模式。 鼓励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 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点、产业优势、科技基础等,创建独具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构建符合科研规律、激发科研活力的科学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机制。 开展单位授予科研人员不少于10年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有重大贡献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也不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依据。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6.减轻科研人员的行政负担
(一)全面落实科研经费资助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了科研经费资助制度。 科研经费助理的人力成本将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二)完善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财务管理效率。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 结合我省数字化改革要求,选择部分省属高校和省级科研院所开展电子记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 (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简化科研项目验收和结题财务管理。 项目管理部门选择部分省属高校和省级科研院所,对其最终财务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
(五)优化仪器设备政府采购。 省属高校、省级科研院所、省级企业优化内部管理,完善仪器设备管理机制,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采取特殊处理方式,实行无需招标程序的流动采购机制。 对于科研专用耗材,项目承担单位优化内部管理,结合正常使用情况、科研项目实施等因素,合理制定大批量采购计划,保障科研正常需求。 省属高校、省级科研院所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遴选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 对于科研工作确实需要的会议、印刷等服务,可以从政府指定采购目录外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六)完善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 科研经费中包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实行零增长要求。 (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7.完善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完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项目管理部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 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加强绩效管理。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项目承担单位)
(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 加强审计监管、财务会计监管和日常监管的融合协调,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监督检查“整体智慧治理”,增强监管合力。 深入推进里程碑关键节点管理,推进项目周期“最多检查一次”改革。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三)加快科研诚信和科技监管建设。 推动科研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的诚信记录体系。 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的规定,开展检查、审查、验收和审计。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审计厅、项目管理部、项目承担单位)
八、组织实施
(一)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 有关部门加快审查修订部门规章和办法,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党委的领导作用,加强工作协调和落实,确保科研自主权抓到管好。 (责任单位: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加快改革,完善资源配置机制。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完善重点领域项目、平台、人才、资金融为一体的创新资源配置机制,修订完善项目需求形成、选择、评审和组织、评价、资金支持。 ,形成科技资源配置的闭环管理。 落实改革创新主体责任,加强实施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见效。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宣传贯彻和监督力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宣传,加大专项培训力度,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要根据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尽快修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并参照本实施意见。
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及新旧政策衔接的相关政策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18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pdf